出埃及記 第40天
經文:出埃及記二十一章1~11節
主題:永遠的服事

21:1 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21: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
21: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21: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21:5 倘或奴僕明說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』
21: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(或譯: 神;下同)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21:7 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
21: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
21: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
21:10 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21: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」

出埃及記從二十一章到二十三章是神向以色列人頒行的「典章」,包括以色列人必須遵守的條例,或稱之為「審判」、「裁決」、「法律條文」、「社會規範」。這些典章受文化及歷史時代的限制,只是一些因時制宜的條例;1~2節宣示約書的權威是出於神。

以色列人之所以成為奴僕,是出於他們自願。人可能因偷竊別人的東西,無法償還而被賣(參二十二3);亦有人為了還債而將子女賣與人(參王下四1),甚至一個貧窮的以色列人,可以把自己賣給別人為奴(參利二十五39)。

本章首先是對待僕婢的規範,可分為幾個方面來思想:第一,神要以色列民把人當人看待;主人並沒有所有權,因為僕婢不是動物,不是東西或物品,乃是人,不能任意而為,所以僕婢應有基本的自由權益和生活保障,主人不得虧待。第二,主人待僕人尤其要注重安息的原則,不能永遠把僕婢套牢為己用,要讓他們服滿六年期限之後,即可釋放得自由。第三,若主人不能保障婢女基本的生活及倫理(指主人與婢女已成為夫妻關係)的需要,他就必須讓婢女自由離去。第四,有家室的僕人,若是帶著妻子同來,六年滿了,就可以帶著妻子一同離開;倘若是主人為他娶的妻,滿了六年,他要自行離去,但他也可以因著愛妻兒而選擇終身事奉主人,放棄自由的權利。如此的愛及犧牲,成為實踐自由的具體行為。

我們未信主之前,曾是撒但的奴僕,我們自己無力贖身,基督耶穌替我們的罪死,付上捨身流血的代價,叫我們作自由的人。對於恩主的愛,我們無法報答,唯一方法就是學以色列人甘心作奴僕的樣子,將身體獻給主,當作活祭,這是神所喜悅的,也是理所當然的(參羅十二1)。

作奴僕只表示我們對主的權柄完全順服,因主從不看我們為下賤,也不壓制我們,甚至主因愛我們,而以我們為朋友,應許我們將來在榮耀中與祂一同掌權。

回應:

主啊!我心愛祢,叫我不再為奴,因祢救贖了我,使我成為祢恩寵的兒女,更感謝祢使我在祢的愛中得著徹底的釋放。

禱讀:

出埃及記二十一章6節
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
QT:

出埃及記二十一章3節

相關連結:

每日親近神 出埃及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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